首页 > 重要资讯 > 法令 > 102.12.02 保险公司非因核保因素拒保者,不得拒绝受理保险经纪人依法所洽订之保险契约。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102.12.02 金管保综字第10202574670号函 主旨:保险经纪人依保险法第9条规定,系基於被保险人之利益,洽订保险契约或提供相 关服务之人,保险公司不得迳以未与该保险经纪人订有契约关系为由拒收其所报送之 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应叙明理由告知保户及保险经纪人,以确保消费者权益 ,请 查照并转知所属会员公司切实办理。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