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要资讯 > 法令 > 104.02.04 金融服务业应负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为损害额3倍。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104.2.4 增订公布第11条之3:金融服务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於故意所致之损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费者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3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对於过失所致之损害,得酌定损害额1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前项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得受赔偿之原因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赔偿原因发生之日起逾5年者,亦同。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