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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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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意外责任保险


雇主意外责任保险是针对受雇员工在执行职务(也就是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雇主对员工的民事责任,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
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产,雇主除应提供完整的员工福利计划,使员工获得充分保障,亦须注意其所负担之社会责任与法律风险,免於意外事故发生时,影响企业形象与财务负担。

 

保障内容(谨供参考,详细内容应依各保险契约之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之受雇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执行职务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体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受赔偿请求时,承保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承保公司依前项对被保险人所负之体伤赔偿责任,除保险条款另有约定,以超过劳工保险条例、公务人员保险法或军人保险条例之给付部份为限。本保险所称之「受雇人」系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之薪津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五岁之人而言。

但雇主依劳基法规定之赔偿责任,通常被列为特别不保事项,故建议应附加职灾保险。

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


依法团体伤害险之被保险人为员工,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其家属,而非雇主。故法院判例及见解,一般多仅得作为员工之福利,不得抵充雇主责任。所以,正确应投保「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依劳雇双方约定之补偿契约,补偿员工於执行职务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之体伤、失能或身故,并可扩大至非执行职务期间,意外身故之抚恤,以提供员工完善之照顾,有效转嫁雇主之责任风险。

                        
保障内容(谨供参考,详细内容应依各保险契约之约定为准):


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以雇主为被保险人,承保公司依本保险契约,代雇主给付员工之补偿金,可抵偿雇主,包括劳基法规定之无故失补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及道义责任等之损失风险。其保障内容,除员工於执行职务期间,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死亡、失能、重大烧烫伤、住院费用、加护病房及医疗费用外,还可附加职灾保险,以赔偿雇主因劳基法规定,而受员工请求之补偿金损失,包括:

  • 职灾死亡补偿金。
  • 职灾失能补偿金。

  • 职灾薪资补偿金。

  • 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